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6月9日,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起草《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3年6月25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網絡上針對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的網絡暴力行為,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有的造成了他人“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擾亂網絡秩序,破壞網絡生態,致使網絡空間戾氣橫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與傳統違法犯罪不同,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被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安全感,維護正常網絡秩序。
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被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過,《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如果是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術發布違法或者不良信息,違背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明確,依法適用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程序。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立案。被害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原自訴人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訴訟。對于網絡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實施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2)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的;
(3)侮辱、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多次散布誹謗、侮辱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大量散布誹謗、侮辱信息,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
對于網絡侮辱、誹謗以及適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處理的網絡暴力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