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0日,深交所對迪嘉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嘉藥業”)給予通報批評處分,同時受到處分的還有該公司董事長王德軍、董事王琳嘉、總經理王丹琦、財務總監馬虹。
另外,迪嘉藥業IPO保薦機構民生證券及保薦代表人包靜靜、何潤勇;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簽字會計師費方華、彭香蓮;法務服務機構上海澤昌律師事務所及簽字律師劉波、石百新也被深交所處分。
隨著深交所上述處分文件的公開,迪嘉藥業IPO失敗的原因也趨于明朗。
上市前大額分紅被市場關注
迪嘉藥業注冊地位于山東省威海市文登經濟開發區,實際控制人為王德軍、王琳嘉父女。其致力于原料藥和醫藥中間體的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原料藥產品包括洛索洛芬鈉、替米沙坦、非布司他等。
2023年6月16日,深交所受理了迪嘉藥業創業板IPO申請;2024年6月12日,深交所網站披露《關于終止對迪嘉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審核的決定》,該公司主動撤回上市申請。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迪嘉藥業營業收入分別為3.07億元、3.74億元、5.15億元、2.64億元;凈利潤分別為0.58億元、0.7億元、1.15億元、0.49億元。該公司2021年現金分紅了2000萬元,2022年現金分紅了2億元,其上市前大額分紅受到市場的關注和質疑。
根據深交所文件,經深交所查明,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迪嘉藥業存在三大違規行為。
未完整披露獨立性瑕疵情形及整改情況
審核問詢回復顯示,迪嘉藥業在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等方面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迪沙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迪沙集團”)不存在人員混同的情形。
但深交所現場督導發現,在詢價基礎上,迪嘉藥業將是否購買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的商品房作為選擇供應商的重要因素之一,優先向購房供應商采購。報告期內,部分購房供應商是迪嘉藥業前五大供應商,涉及購房供應商的部分訂單采購價格并非招標最低報價。
迪沙集團部分員工參與迪嘉藥業部分采購定價談判與招標流程審批,擁有迪嘉藥業財務系統、流程系統管理權限或操作權限。常某娟曾擔任迪沙集團總裁,自2022年6月起擔任迪嘉藥業副總經理,其后仍參與迪沙集團臨床試驗管理工作。上述事項反映出迪嘉藥業業務及人員獨立性方面存在瑕疵,也反映出其采購業務內控不規范。
未完整披露銷售、采購、存貨管理等內控不規范的情況
招股說明書及審核問詢回復顯示,迪嘉藥業各項內部控制設計運行有效,已完整披露內控不規范情形。
但深交所現場督導發現,迪嘉藥業未完整披露采購、銷售、存貨管理等方面內控不規范的情況。
銷售及采購業務方面,部分物流對賬單、送貨單據缺失,部分業務單據記載的銷售人員為迪沙集團等關聯方員工。
存貨管理方面,部分生產廢料缺失批次編號,無法追溯完整流轉路徑。
退貨會計處理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
審核問詢回復顯示,因迪沙集團相關產品未能中選集中采購,迪嘉藥業2019年向迪沙集團銷售的福多司坦于2020年1月發生退貨。迪嘉藥業將該事項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沖減2019年收入 650.44 萬元。
但深交所現場督導發現,相關產品已于2019 年11月18日簽收確認,合同中無落選集采可退貨的約定;雙方于2020年5月才開始溝通退貨事項,于6月達成一致,9月完成退貨。因此,該退貨不屬于2019年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應沖減2020年營業收入和成本,迪嘉藥業審核問詢回復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此外,迪嘉藥業退貨金額披露不準確,沖減2020年營業收入金額應為453.39萬元。
報告期各期,控股股東迪沙集團均為迪嘉藥業第一或第二大客戶,迪嘉藥業業務、人員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審核重點關注的事項。迪嘉藥業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未在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中如實披露獨立性瑕疵,涉及發行上市條件的審核判斷。
此外,迪嘉藥業還存在退貨會計處理信息披露與實際情況不符,未完整披露內控不規范事項的情形。
迪嘉藥業IPO失敗再次提醒擬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在沖刺IPO過程中不要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大眾新聞·經濟導報記者 石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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